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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支付及扣除工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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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及傭工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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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3.6 | | 如傭工損壞僱主的物品,僱主可否扣除工資作為賠償?僱主還可從傭工的工資中扣減那些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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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 如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
次以 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 分之一。
•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亦可扣減傭工的工資: ›
傭工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傭工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 僱主借給傭工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傭工的書面同意;
以及 ›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傭工的工資。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除缺勤而扣除的數額外,不得超過傭工在 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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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3.7 | | 僱主如果沒有依時向傭工支付工資,會有甚麼後果? | |
| 答 | |
• 僱主如果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的7天內支付工資,他 ›
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傭工;以及 › 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20萬元及監禁1年。
• 傭工如果在工資到期支付後的 1 個月內仍未獲發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在不給予通知的情況
下終止。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請參閱第7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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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3.8 | | 僱主可否從外籍家庭傭工的工資中扣除應繳付的僱員再培訓徵款(由2003年10月1日開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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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 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有關徵款並非由傭工繳付。
• 無論如何,僱主都不能從傭工的工資中扣除全數或部分應繳付的僱員再培訓徵款。這種扣除傭工工資 以繳付徵款的做法違反《僱傭條例》,有關的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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