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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發還傭工申請證件的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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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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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2.1 | | 按照僱傭合約的規定,我須發還甚麼費用給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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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 按照僱傭合約的規定,你須負擔傭工因來港工作所需辦理證件的費用。在一般情況下,傭工會先繳付
該等費用。你在收到傭工遞交的有關收據後應盡快發還該等款項及要求傭工簽署確認,並保留收據作 為證明。
• 以菲律賓籍傭工為例,你可能要支付以下費用: ›
POEA(由菲律賓政府徵收作為處理出境許可證及傭工出國前強制參加的簡介會的費用) ›
強制性保險 › 驗身費 ›
核實費用(由香港的菲律賓總領事館收取) › 簽證費(由入境事務處收取)
向菲律賓籍傭工發還費用收據的樣本刊載於附錄 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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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2.2 | | 當我和傭工續約時,須支付甚麼費用? | |
| 答
| | 你須向傭工支付由有關領事館在香港收取的核實再次聘用合約的費用,入境事務處收取的費用,以及載
列於標準僱傭合約第8條內,傭工因續約而需辦理證件的其他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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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2.3 | | 假如傭工是經由香港職業介紹所聘請的,我是否仍須要將辦理有關證件的費用支付給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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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這須視乎職業介紹所有否承諾為你支付該等費用及你的傭工有沒有支付當中任何所需款項。如你支付予 職業介紹所的款項已包括傭工辦理證件的費用,便應向職業介紹所索取有關收據,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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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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