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
3 章:支付及扣除工資 | |
|
| 僱主問 | |
|
| 問
3.1 | | 我可否與傭工達成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現行的規定最低工資為何?
| |
| 答 | |
• 僱主不可以與傭工協議,支付低於規定最低標準的工資。入境處處長在審批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
時,是根據所提交的資料,其中包括僱主同意支付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僱主不依標準僱傭合 約而短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僱主亦會觸犯罪
嚴重罪行。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等15
萬元及監禁14年。任何人士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最高可被監禁14年。
• 政府會定期檢討規定最低工資。在2015年10月1日或以後訂立的標準僱傭合約,適用的規定最低工資為
每月港幣 4,210元。僱主必須於整個合約期內支付予其傭工不少於標準僱
傭合約上所訂明的工資,在任何情況下,應不少於每月港幣 4,210元。 | |
|
| 問 3.2 | | 我應該以甚麼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 | |
| 答
| | • 你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不過,你必須得到傭工的同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
工資。否則,你須以現金支付工資。
• 你應該保留支付工資的記錄,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你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津貼的收據,並要求傭
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工資收據的樣本刊載於附錄 II。 | |
|
| 問
3.3 | | 我應在何時支付工資給傭工?
| |
|
答 | |
• 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傭工的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到期支付。你應盡早向傭
工支付工資,但無論如何不可遲於工資期完結後 7天支付有關的工資。
• 如果你想更改工資期及發薪的日子,應先通知傭工,並清付所有尚欠的工資。例如,傭工在3月1日開
始工作。如你想把工資期改為每月的16號起計,便應在3月15日後的7天內,支付傭工在這日之前已賺
取的15天工資(即1號至15號期間的工資),然後在 4月的新發薪日發薪。 | |
|
目錄
下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