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支付及扣除工資
 
 
 僱主問 
 
 問 3.1 我可否與傭工達成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現行的規定最低工資為何?  
   •  僱主不可以與傭工協議,支付低於規定最低標準的工資。入境處處長在審批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
    時,是根據所提交的資料,其中包括僱主同意支付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僱主不依標準僱傭合
    約而短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僱主亦會觸犯罪
    嚴重罪行。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等15
    萬元及監禁14年。任何人士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最高可被監禁14年。

•  政府會定期檢討規定最低工資。在2015年10月1日或以後訂立的標準僱傭合約,適用的規定最低工資為
    每月港幣 4,210元。僱主必須於整個合約期內支付予其傭工不少於標準僱
    傭合約上所訂明的工資,在任何情況下,應不少於每月港幣 4,210元。
 
 
 問 3.2 我應該以甚麼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 
    •  你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不過,你必須得到傭工的同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
    工資。否則,你須以現金支付工資。

•  你應該保留支付工資的記錄,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你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津貼的收據,並要求傭
    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工資收據的樣本刊載於附錄 II。
 
 
 問 3.3 我應在何時支付工資給傭工?  
    •  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傭工的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到期支付。你應盡早向傭
    工支付工資,但無論如何不可遲於工資期完結後 7天支付有關的工資。

•  如果你想更改工資期及發薪的日子,應先通知傭工,並清付所有尚欠的工資。例如,傭工在3月1日開
    始工作。如你想把工資期改為每月的16號起計,便應在3月15日後的7天內,支付傭工在這日之前已賺
    取的15天工資(即1號至15號期間的工資),然後在 4月的新發薪日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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