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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醫療和疾病津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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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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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5.1 | | 當傭工患病或受傷,我是否須要支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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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 是。當傭工患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受僱而引致,僱主都必須向傭工提供免費的醫療,包括門診、住院
費用及牙科急診。
• 為免生疑問,在2003年4月1日推出的標準僱傭合約修訂本,清楚闡明在新的標準僱傭合約下,僱主毋
須承擔傭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港(例如回祖家渡假)期間的醫療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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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5.2 | | 當傭工患病或受傷,我可否為傭工指定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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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
根據僱傭合約,傭工須接受任何由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你應事先與傭工達成協議,說明傭工患 病或受傷時該接受哪位醫生的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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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及傭工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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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5.3 | | 傭工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 |
| 答
| | •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 傭工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 4天;以及 › 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 傭工在最初受僱的 12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便可累積有薪病假日 2天;之後受僱滿一個月可累積有
薪病假日 4天,有薪病假日最多可累積至 12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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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5.4 | | 怎樣計算疾病津貼的款額?僱主須何時支付? | |
| 答
| | 疾病津貼的款額相等於傭工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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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5.5 | |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 | |
| 答
| | • 不可以。除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即屬犯法,可被檢
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 僱主並須向傭工支付:
› 解僱代通知金; › 另加一筆相等於
7天工資的款項;以及 › 傭工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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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份,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請參閱 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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