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開始僱傭關係時須注意的事項
 
 
 傭工問 
 
 問 1.6 當我開始為僱主工作時,須注意甚麼? 
   •  你應該出示辦理有關證件費用的收據,以便僱主發還該等費用給你。

•  你亦應該要求僱主解釋你的職務,及了解僱主的要求。你應擔當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 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問 1.7 我可否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居住? 
   •  不可以。你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的規定,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你的僱主必須按照僱傭合
   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標準,為你提供免費住宿。
   (如有關在外間住宿的安排在2003年4月1日前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只要有關僱主一直僱用外籍
   家庭傭工(當中不可以中斷超過6個月),則其傭工仍可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住宿。)
 
 
 問 1.8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你可
   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當傭工。
 
 
 問 1.9 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我應該怎樣辦? 
   •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包括「住宿及家務安排」。「住宿及家務安排」說明住宿的標準以
   及由傭工擔當的家務職責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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