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開始僱傭關係時須注意的事項
 
 
 僱主問 
 
 問 1.3 當傭工到達香港開始工作時,我必須注意些甚麼? 
   •  你必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規定的款額,支付傭工來香港途中每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你亦必須向傭
   工發還辦理各種必要文件的費用。請參閱第 2 章。

•  你應該向傭工解釋她的職責。這些職責必需是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內所規定的家務職
   責。

•  你必須訂定支付工資給傭工的日期。請參閱第 3 章。

•  你必須指定傭工的休息日。請參閱第 4 章。

•  你必須跟傭工協定會否在僱用期間提供膳食。如提供膳食,膳食必需是免費的。如果你不準備提供膳
   食,便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簽定的款額,每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

•  你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如果你沒有這樣做,即屬違法,可
   被罰款及監禁。
 
 
 問 1.4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 ID 407)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
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問 1.5 我可否指派傭工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  
   不可以。僱主如指派傭工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指派傭工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
屬違反《入境條例》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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