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請同時參閱指南內第1.1, 1.4, 1.5, 1.8及1.9條問與答) | |
• 就2003年4月1日或以後收到有關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入境事務處會規定有關的傭工及其僱主須
簽署一份承諾書(僱主的承諾書在「申請海外傭工」表格(ID(C)407K)的C部),向政府保證會嚴格 遵守傭工的逗留條件、工資水平、在僱主住所留宿和住宿規格的規定。
• 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傭工有可能被拒絕再次在香港工作;而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僱主,他將來再次申請僱
用外籍家庭傭工時,亦有可能被拒絕。
• 切勿輕易接受別人遊說,在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表和標準僱傭合約內提供虛假資料,或以串謀和
欺騙的手法,意圖以低於標準僱傭合約內訂明的工資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曾有僱主向入境事務處虛報 外傭工資,最後被判即時入獄
4 個月及向外傭繳付所欠工資。僱主應依照標準僱傭合約上所列的工資 支付傭工工資,違者會被檢控,切勿以身試法。
• 此外,如僱主或傭工觸犯了《僱傭條例》或《入境條例》的規定,他們可被刑事檢控。 | |